知识产权合同范本集锦

2022-11-2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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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武律师

高级合伙人

擅长: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知识产权合同范本集锦

知识产权合同包括著作权合同、专利权合同,商标权合同等,其系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知识产权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

软件使用许可合同

被许可方:(简称甲方)

许可方:(简称乙方)

乙方授予甲方软件产品的使用权,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使用协议:

一、软件产品

乙方许可甲方使用的软件产品:

二、质量标准

乙方保证所许可的软件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所附文档的功能说明。

三、软件版权及使用权

本合同许可的是软件使用权,许可使用的软件产品版权属公司所有,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甲方按本合同条款规定支付合同书上所列软件产品的全部软件使用许可费,乙方授予甲方上述软件产品的合法使用权。

四、软件使用许可费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软件使用许可费总计为元(大写:元整)。

五、付款

甲方按下述付款期限付款。如甲方以现金支付或未将款项支付至乙方银行指定账户,导致乙方未收到软件使用许可费,视同甲方未支付。

甲方于软件交付日向乙方支付元,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元,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三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元。

六、交货地点、方式

1、交货地点:甲方公司操作部所在地

2、交货方式:乙方上门安装。

七、限制规定

1、乙方许可甲方使用的软件产品,只限于甲方本身使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信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包括甲方的关联公司。

2、未经公司书面授权,甲方不得将授予的软件使用权进行出租、销售、转让或非存档目的的拷贝及其他商业用途。

3、未经公司书面授权,甲方不得对软件产品进行修改、反编译、反汇编或其他任何反向工程。

八、服务

1、本软件用户享有终身服务,服务内容为解决用户使用软件过程中由于软件自身出现的问题或操作不当等问题提供电话咨询服务。

2、如甲方因操作不当需乙方进行上门服务,则服务收费标准为

九、软件非保证范围

乙方所许可使用的软件产品,因下述原因引发的软件问题不在本保证的范围内:

1、甲方使用的第三方软件产品出错。

2、硬件或网络出错。

3、甲方使用非正版系统软件和数据库等。

十、权利保留

在甲方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之前,乙方应当保留对本合同及其附件下标的物(包括但不限于光盘及文档)的所有权利。

一、违约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造成本合同不能执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本合同金额的2%。

二、商业秘密

除非得到另一方的书面许可,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中的内容及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三、解决纠纷方式

所有由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将此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四、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持份,乙方持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

五、其他未尽事宜可另行起草附件。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作品改编许可合同

甲方(著作权人):

乙方(被许可人):

作品名称:

第一条甲方授权乙方将上述作品摄制成电影,在地区发行(播映)。

第二条乙方承担摄制上述作品所需要费用,负责安排摄制及电影片的推广、宣传。

第三条甲方保证拥有上述作品的摄制电影权,保证上述作品中不含有侵犯他人版权和其他权益的内容。

第四条乙方要求上述作品符合下列摄制的要求:。

第五条为摄制需要对上述作品进行改编,由方负责。

第六条甲方承担改编,应于月日之前将改编稿交付乙方(乙方承担改编,甲方应于月日前将作品稿交付乙方)。甲方因故不能按时交付,双方另行商定日期,协商不成,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七条乙方收到改编稿(作品稿)后,应在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是否采用。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采用。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均不得擅自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权利授予第三方。如有违反,受害一方有权向对方追索经济赔偿并解除合同。

第九条乙方可为摄制的需要,在不变动上述作品的主要线索、主要人物、主要情节的情况下,修改上述作品。作者对根据其同意的改编稿摄制的电影片,不得提出保护作品完整性的要求。片名和署名方式的确定,应征得作者的同意。

第十条乙方有权为推广以上述作品为蓝本摄制的电影片,根据电影剧本编写和发表内容提要、海报。

第十一条乙方向甲方支付版权使用费的方式和标准为:

(一)一次性付酬:元;或。

(二)版税:每拷贝元;或。

(三)基本稿酬加拷贝发行版税:千字千字+版税每拷贝元。

第十二条乙方在本合同签字后天内,向甲方预付上述使用费的%,其余部分于电影片摄制完成后天内付清。

第十三条甲方承担改编的,乙方向甲方支付改编费元。

第十四条乙方应在月内开始上述作品的摄制。因故不能按时开始,双方另行商定日期。协商不成,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五条由于甲方原因不能摄制上述作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预付的费用。

第十六条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摄制上述作品,乙方应给甲方以经济补偿,数额在本合同第十二条所规定费用的%。

第十七条甲方在支付费用的情况下,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根据上述作品摄制的电影剧照。

第十八条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月内,乙方应将作品稿交还甲方,若有损坏或遗失,应赔偿甲方损失。

第十九条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可继续发行根据上述作品摄制的电影。

第二十条本合同自月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方要求延长,应合同期满前个月通知对方,双方商定后续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为凭,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月日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文字作品使用许可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子信箱:

乙方:

委托代理人: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电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乙方是文字作品《》(下称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

2.甲方有意将乙方文字作品改编成电影(电视剧)文学剧本拍摄电影(电视剧),并承诺支付一定金额的报酬,乙方表示同意;

鉴于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许可使用的权利

乙方授予甲方以下权利:

1.将文字作品改编为电影(电视剧)文学剧本;

2.根据由文字作品改编而成的文学剧本拍摄电影(电视剧),在地区发行(播放);

3.甲方还可以将其所拍摄的电影(电视剧)制作成各种音像制品发行,同时也可以网络的形式发行该电影(电视剧)。

第二条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甲方向乙方支付版权使用费的方式和标准为:

1.一次性支付报酬:元;或。

2.版税:每个拷贝元;或。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字后天内,向乙方预付上述使用费的%,其余部分在电影(电视剧)摄制完成后天内付清。

甲方按乙方要求将费用划至乙方指定帐户:帐户名:,帐户号:。

如甲方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未按规定向乙方支付费用,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费用的百分之作为违约金。

第三条作品的交付

乙方应于月日之前向甲方提供文字作品的电子版本、打印稿或者文字作品手稿的复印件,乙方因故不能按时交付,双方另行商定日期,协商不成,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四条许可使用的期限

乙方授权甲方使用文字作品的期限为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从月日至月日。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可以根据摄制的需要,在不变动上述文学的主要线索、主要人物、主要情节的情况下,修改上述作品;若甲方希望聘用乙方担任改编文字作品的编剧,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的《聘用编剧合同》。

2.对于文字作品,甲方仅享有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乙方所授予的权利,甲方不得超越乙方授权对文字作品进行处置。

3.甲方行使乙方向其授予的权利,不得损害乙方及其文字作品的其他合法权益。

4.在摄制电影(电视剧)的过程中,乙方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聘请甲方担任顾问,为乙方的拍摄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甲方的酬金按日结算,标准为每天¥元。甲方担任顾问期间的食宿及交通费用由乙方承担。

6.甲方承担摄制上述文字作品所需要的费用,并负责安排摄制及电影(电视剧)的推广、宣传。

7.甲方对电影(电视剧)片名和署名的确定方式,应该征得乙方的同意。

9.甲方为推广以上述文字作品为蓝本摄制的电影(电视剧),有权根据电影(电视剧)(电视)剧本编写、发表内容提要和海报。

.根据文字作品改编而拍摄的电影(电视剧),其著作权由甲方依法享有。

1.根据文字作品改编而成的文学剧本的著作权,按照甲方与改编文学剧本的编剧之间的约定由甲方或编剧享有。

2.甲方为其摄制的电影(电视剧)及其衍生产品的宣传、推广需要,有权使用乙方向其提供的资料以及乙方的姓名和肖像,无须另行征得乙方同意,亦无须另行向乙方支付酬金,但仅限于对电影(电视剧)进行宣传、推广之目的。

3.由于乙方的原因不能拍摄上述文字作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预付的费用。

4.甲方应于根据由文字作品改编而成的文学剧本摄制的电影(电视剧)后期制作完毕之日起日内,将乙方向其提供的所有资料退还乙方或按照乙方要求予以销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在本合同期满后,甲方可以继续发行根据上述文字作品摄制的电影(电视剧)。

6.如乙方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权利授予其他任何第三方,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经济赔偿并解除合同。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甲方提供文字作品的电子版本、打印稿或者文字作品手稿的复印件,乙方应在日内向甲方提供,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依法享有在根据其文字作品摄制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衍生产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的格式、具体位置及字体大小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协商决定。

3.乙方对根据其同意的改编稿而摄制的电影(电视剧),不得提出保护作品完整性的要求。

4.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内,乙方不得自行行使本合同第一条中授予甲方的权利,亦不得将其另行授予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否则,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5.由于甲方的原因不能拍摄上述文字作品,甲方应当给予乙方经济补偿,具体数额为。

6.乙方应甲方的要求对文字作品进行改编,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具体数额为。

7.甲方应在内开始上述文字作品的拍摄,因故不能按时开始,双方另行商定日期。协商不成,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8.乙方有权无偿获得根据上述文字作品摄制的电影(电视剧)剧照或海报。

第七条权利转让

在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内,若乙方决定转让本合同第一条中所授予甲方权利之外的、其享有的有关文字作品的其他权利,应书面通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但应自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行使;否则,即丧失优先受让权。

违反本条规定的,乙方的转让行为无效。

第八条保密

在根据由文字作品改编而成的文学剧本摄制的电影(电视剧)公映之前,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剧情、演员、拍摄进度等与电影(电视剧)相关的一切信息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信息。

乙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乙方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九条若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本合同继续生效,乙方权利、义务由其合法监护人或继承人享有或承担。

第十条双方保证

甲方:

1.保证其具有摄制电影(电视剧)的法定资格;

2.保证其所拍摄的电影(电视剧)不会包含任何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内容;

3.保证电影(电视剧)不会包含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内容;

4.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5.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保证其为文字作品的唯一著作权人,保证其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且其履行本合同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2.乙方从未自行授权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行使本合同第一条中所授予甲方的权利;

3.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内,乙方不会自行行使本合同第一条中授予甲方的权利,亦不会将其另行授予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4.该文字作品不会侵犯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著作权、名誉权、隐私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5.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不存在任何针对文字作品的权利纠纷、索赔或者诉讼;

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解除本

第十二条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

第十三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六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八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九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自月日至月日。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授予翻译权合同

甲方(著作权人):

地址:

乙方(出版者):

国籍:

地址(主营业所或住址):

签订日期:月日

签订地点:

鉴于甲方拥有(作者姓名)(下称“作者”)的作品(书名)(下称“作品”)第(版次)的著作权,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国区)以图书形式用(文字)(翻版)册(印数)上述作品译本(下称“译本”)的专有使用权。

第二条甲方保证拥有第一条授予乙方的权利。如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版权,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三条为翻译的目的,甲方应向乙方在提供上述作品的本加工副本。

第四条乙方根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的规定,为获得出版译本的权利,向甲方支付报酬,支付方式为:

(一)版税:(货币单位)=[译本定价%(版税率)销售数(或印数)];

(二)一次性付酬:(货币单位)。如果译本的最后定价高出预计定价,乙方应在译本出版后按%增加向甲方支付的报酬。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月内,向甲方预付%版税,其余版税开出版后第月结算期分期支付,或在月内一次付清。

第五条乙方负责安排有资格和有能力的译者对作品进行准确性确的翻译,译者姓名和其资格证明应送交甲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删节、增加或以其他方式修改作品。

第六条有关译本的质量问题,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七条乙方将作者的姓名标注在译本的封面、护封和扉页的显著位置,并注明:“此版本(书名)系(乙方名称)与(甲方名称)于月协议出版”。

第八条乙方应于月日前出版译本。乙方因故未能按时出版,应在出版期限届满前日通知甲方,双方另行约定出版日期。乙方支付愈期违约金,比例为,乙方在双方另行约定的出版日期仍不能出版,甲方可以终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比例为。

第九条译本一经出版,乙方应于日前同甲方提供本样书,并应尽力推销译本的复制品。

第十条如果乙方希望增加册(印数),内乙方可以自行决定增加印数,但应将拟定的印数和定价通知甲方,并于日内按第四条规定的方式向其支付报酬。如果乙方未在译本脱销后月内再次重印译本,授予的权利回归甲方。

第十一条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行使除第一条规定的译本的其他任何权。

第十二条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将所授予的翻译权许可任何第三方行使,译本也不得单独使用乙方自己的版本说明。

第十三条如果乙方未在日内支付本合同规定的报酬,如甲方不解除合同,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支付报酬,并支付愈期违约金,比例为;如果乙方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比例为。

第十四条除本合同明确授予乙方的权利之外,作品的其他所有权利由甲方保留。乙方希望取得的权利,应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五条甲方有权核查译本的印数。如甲方指定第三方核查,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如乙方隐瞒印数,除向甲方补齐应付报酬外,还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核查费用。如核查结果与乙方提供的印数相符,核查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六条如果乙方违反了本合同的约定,又未能在甲方通知其月内改正,或甲方已撤销不能履行的合同,本合同自动终止,授予乙方的翻译权回归甲方,乙方应向甲方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比例为。

第十七条乙方委托(银行)以(票据)的方式向甲方支付报酬,并按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价折算成合同确定的币种支付。

第十八条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仲裁机构)仲裁,中国仲裁机构为仲裁委员会;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因本合同引纷提起的仲裁或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本合同以中、(外国文字)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变更、续签及其他为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国际商标许可合同

本协议由公司(以下称为许XX)(以下称为被许XX)于月日签订。

鉴于许XX拥有具有一定价值并经注册的商标和服务标志,且拥有并可出售其他如附文第一节所述的许XX财产,其中包括“商标”。这一商标在广播或电视中经常使用,并出现在各种促销和广告业务中,得到公众的广泛认可,在公众印象中与许XX有密切关系;鉴于被许XX意于在制造、出售、分销产品时使用这一商标;因此考虑到双方的保证,达成如下协议:

一、授权许可1.产品根据以下规定的条款,许XX授与被许XX,被许XX接受单独使用这一商标的许可权力,且只在制造和出售、分销以下产品的使用。

(加入产品描述)

2.地域许可协议只在地区有效。被许XX同意不在其他地区直接或间接使用或授权使用这一商标,且不在知情的情况下向有意或有可能在其他地区出售协议下产品的第三者销售该产品。

3.期限许可协议自日生效,如未提前终止,至日期满。若满足协议条件,本协议期限每年自动续展,直至最后一次续展终止于12月31日。始于12月31日,本许可协议在每一期末自动续展一年,到下一年的12月31日止,除非一方在协议到期前3天以前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协议的执行。

二、付款方式1.比例被许可方同意向许可方支付其或其附属公司、子公司等出售协议产品的净销售额的%作为使用费。“净销售额”指总销售额减去数量折扣和利润,但不包括现金折扣和不可收帐目折扣。在制造、出售或利用产品时的费用均不可从被许可方应支付的使用费中折扣。被许可方同意如向其他许可方支付更高的使用费或更高比例的许可使用费,将自动马上适用于本协议。

2.最低限度使用费被许可方同意向许可方支付最低限度使用费美元,作为对合同第一期应支付使用费的最低保证,上述最低限度使用费将在第一期的最后一次或此前支付。在协议签字时支付的预付款将不包括在内。此最低限度使用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再归还给被许可方。

3.定期报告第一批协议产品装运后,被许可方应立即向许可方提供完整、精确的报告,说明被许可方在前一期售出的产品数量、概况、总销售额、详细列明的总销售额折扣、净销售额及前一期中的利润。被许可方将使用后附的,由许可方提供给其的报告样本。无论被许可方在前一期中是否销售了产品,均应向许可方提供报告。

4.使用费支付除上述最低使用费以外的使用费需在销售期后日交付,同时提交的还有上述要求的报告。许可方接受被许可方按协议要求提供的报告和使用费(或兑现支付使用的支票)后,如发现报告或支付中有不一致或错误,可以在任何时间提出质疑,被许可方需及时改正、支付。支付应用美元。在许可地内的应缴国内税由被许可方支付。

三、专用权1.除非许可证认可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在协议有效区域内再授予别人销售第一节所述产品时使用这一商标,本协议不限制许可方授与其他人使用这一商标的权力。

2.协议规定如果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出购买第一节所述产品,用于奖励、赠给或其他促销安排,被许可方有1天时间决定是否同意。如果被许可方在1天内未接受这一要求,许可方有权通过其他生产者进行奖励、赠给或其他促销安排。在这种情况下,当其他生产者的价格比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支付的高时,被许可方有3天时间去满足生产者生产此种产品的要求。被许可方保证在未得到许可方书面同意前,不把协议产品与其他产品或服务一起作为奖励,不与其他作为奖励的产品或服务一起出售协议产品。

四、信誉被许可方承认与该商标相关联的信誉的价值,确认这一商标、相关权力及与该商标相关联的信誉只属于许可方,这一商标在公众印象中有从属的含义。

五、许可方的所有权及许可方权利的保护1.被许可方同意在协议有效期内及其后,不质疑许可方就该商标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质疑本协议的有效性。如果许可方能及时收到索赔和诉讼的通知,许可方保护被许可方,使其不受仅由本协议所授权的商标使用引起的索赔和诉讼的损害,许可方可选择就这样的诉讼进行辩护。在未得到许可方的同意之前,不应就这样的索赔和诉讼达成解决办法。

2.被许可方同意向许可方提供必要的帮助来保护许可方就该商标拥有的权利。许可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自己的名义、被许可方的名义或双方的名义针对索赔和诉讼应诉。被许可方在可知范围内将书面告知许可方就协议产品的商标的侵权和仿制行为;只有许可方有权决定是否对这样的侵权和仿制行为采取行动。若事先未得到许可方的书面同意,被许可方不应就侵权和仿制行为提出诉讼或采取任何行动。

六、被许可方提供的保证及产品责任保险被许可方负责为自己许可方就其非经授权使用协议产品商标、专利、工艺、设施思想、方法引起的索赔、诉讼或损失,就其他行为或产品瑕疵导致的索赔、诉讼或损失进行辩护,并使许可方免受损失。被许可方将自己负担费用,向一家在地区有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承保产品责任险,为许可方(同时也为被许可方)因产品瑕疵导致的索赔、诉讼或损失提供合理的保护。被许可方将向许可方提交以许可方为被保险人的已付款保险单,在此基础上,许可方才能同意产品出售。如果对保险单有所改动,需事先得到许可方的同意。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向其提供新的保险单。许可方一词包括其官员、董事、代理人、雇员、下属和附属机构,名字被许可使用的人,包装制造人,名字被许可使用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人,节目转播台,节目主办者和其广告代理,及这些人的官员、董事、代理人和雇员。

七、商品质量被许可方同意协议产品将符合高标准,其式样、外观和质量将能发挥其最好效益,将保护并加强商标名誉及其代表的信誉。同时协议产品的生产、出售、分销将遵守适用的联邦、州、地方法律,并不得影响许可方、其计划及商标本身的名声。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被许可方应在出售协议产品之前,寄给许可方一定量的产品样品,其包装纸箱、集装箱和包装材料,以取得许可方的书面同意。协议产品及其纸箱、集装箱和包装材料的质量和式样需得到许可方的同意。向许可方提交的每份产品在得到其书面同意前不能视作通过。样品按本节所述得到同意后,被许可方在未得到许可方的书面同意前不能做实质变动。而许可方除非提前6天书面通知被许可方,不能撤销其对样品的同意。对被许可方开始出售协议产品后,应许可方的要求,将向许可方提供不超过件的随机抽样样品及相关的纸箱、包装箱和包装材料。

八、标签1.被许可方同意在出售许可合同项下产品或在产品广告、促销和展示材料中将根据第一节附文中商标权第

五、六条的规定标明“注册商标公司”,或其他许可方要求的标志。如果产品、或其广告、促销、展示材料含有商标或服务标志,应标明注册的法律通知及申请。如果产品在市场出售时其包装纸箱、集装箱或包装材料上带有商标,在上述物品上也应标明相应标志。被许可方在使用小牌、标签、标记或其他标志时,在广告、促销和展示材料中标明商标,需事先得到许可方的同意。许可方的同意不构成此协议下许可方权力和被许可方责任的放弃。

2.被许可方同意与许可方真诚合作,确保和维护许可方(或许可方的授与人)对商标拥有的权力。如果商标、产品、相关材料事先未注册,被许可方应许可方的要求,由许可方承担费用,以许可方的名义对版权、商标、服务标志进行恰当注册,或应许可方的要求,以被许可方自己的名义注册。但是,双方确认本协议不能视作向被许可方转让了任何与商标有关的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双方确认除根据本许可协议,被许可方享有严格按协议使用商标的权利外,其他相关权利都由许可方保留。被许可方同意协议终止或期满时,将其已获得的或在执行协议项下行为而获得的有关商标的一切权利、权益、信誉、所有权等交回给许可方。被许可方将采取一切许可方要求的方式来完成上述行为。此种交回的权利范围只能基于本协议或双方的契约而产生。

3.被许可方同意其对商标的使用不损害许可方的利益,而且不因为其使用该商标而取得关于商标的任何权利。

九、促销资料1.在任何情况下,被许可方如果期望得到本协议产品的宣传材料,那么生产该宣传材料的成本和时间由被许可方承担。所有涉及本协议商标或其复制品的宣传材料的产权应归被许可方所有,尽管该宣传材料可能由被许可方发明或使用,而许可方应有权使用或将其许可给其他方。

2.许可方有权,但没有义务使用本协议商标或被许可方的商标,以使本协议商标、许可方或被许可方或其项目能够完满或卓越。许XX没有义务继续在电台或电视台节目中宣传本协议商标或其数字、符合或设计等。

3.被许XX同意,在没有得到许XX的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不在电台或电视台作使用本协议商标的产品的宣传或广告。许XX可以自由决定同意批准或不批准。

十、分销1.被许XX同意将克尽勤勉,并且持续制造、分销或销售本协议产品,而且还将为此做出必要和适当的安排。

2.被许XX在没有得到许XX的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协议产品销售给那些以获取佣金为目的的、有可能将本协议产品当作促销赠品的,以促进其搭售活动目的的及销售方式有问题的批发商、零售商、零售店及贸易商等。

一、会计记录被许XX同意建立和保留所有有关本协议项下交易活动的会计帐本和记录。许XX或其全权代表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查询该会计帐本或记录及其它所有与交易有关的、在被许XX控制之下的文件和资料。许XX或其全权代表为上述目的可摘录其中的内容。应许XX的要求,被许XX应自行承担费用,将其至许XX提出要求之日止的所有销售活动情况,包括数量、规格、毛价格和净价格等以独立的、公开帐本方式,向被许XX提供一份详细的会计报告申明。所有的会计帐本和记录应保留至本协议终止两年之后。

二、破产、违约等1.如果被许XX在达成协议后3个月内未开始生产和销售一定量的第一节所述的产品,或者3个月后的某个月未销售产品(或类产品),许XX在采取其他补偿措施以外,可书面通知被许XX因其该月未生产销售协议产品(或类产品)而终止合同。通知自许XX寄出之日起生效。

2.如果被许XX提出破产陈诉,或被判破产,或对被许XX提起破产诉状,或被许XX无偿还能力,或被许XX为其债权人的利益而转让,或依照破产法做出安排,或被许XX停止经营,或有人接收其经营,则此许可合同自动终止。除非得到许XX书面表示的同意意见,被许XX、其接收者、代表、受托人、代理人、管理人、继承人或被转让人无权出售、利用或以任何方式经营协议产品,或相关的纸箱,集装箱、包装材料、广告、促销和陈列材料。这是必须遵守的。

3.如果被许可方违反本协议条款下的义务,许可方在提前1天书面通知后有权终止合同,除非被许可方在1天内对其违约行为做出全部补偿,令许可方满意。

4.根据第十二条所述条款,终止许可合同将不影响许可方对被许可方拥有的其他权利。当协议终止时,基于销售额的使用费即刻到期需马上支付,不能缺交最低限度使用费,且最低限度使用费将不返还。

三、竞争产品如果协议第一节所述的产品与目前、今后生产的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其下属、附属机构生产的使用该商标的产品相矛盾,许可方有权终止协议。许可方书面通知被许可方后3天此通知生效。根据第十五条的条款,被许可方在协议终止后有6天时间来处理手中的协议产品和在接到终止协议通知前正在生产的产品。然而,如果在6天期间,对协议产品的终止有效,被许可方应缴纳的实际使用费少于当年的预付保证金,许可方将把签约当年已付的预付保证金与实际使用费之间的差额退还给被许可方。上句所述的退还条款仅适用于第十三条规定的协议终止情况,而不影响除表述相矛盾的条款外其它所有条款的适用性。

四、最后报告在协议期满后6天内,或收到终止通知的1天以内,或是在无需通知的协议终止情况下1天以内,被许可方应向许可方出具一份报告以说明手中的和正在加工中的协议产品的数量和种类。许可方有权进行实地盘存以确认存货情况和报告的准确。若被许可方拒绝许可方的核查,将失去处理存货的权利。许可方保留其拥有的其他法律权利。

五、存货处理协议根据第十二条的条款终止后,在被许可方已支付预付款和使用费,并已按第二条要求提供报告的情况下,如协议中无另外规定,被许可方可以在收到终止协议通知后6天内处理其手中的和正在加工中的协议产品。合同到期后,或因被许可方未在产品,或其包装纸箱、集装箱、包装材料和广告、促销、展示材料上加贴版权、商标和服务标志注册标签后,或因被许可方生产的产品的质量、式样不符合第七条所述许可方的要求,而导致协议终止,被许可方不得再生产、出售、处理任何协议产品。

六、协议终止或期满的效果协议终止或期满后,授与被许可方的一切权利即刻返还许可方。许可方可自由地向他人转让在生产、出售、分销协议产品过程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被许可方不得再使用该商标,或直接、间接地涉及该商标。除第十五条所述的情况下,被许可方不得在制造、出售、分销其自己的产品时使用类似的商标。

七、对许可方的补偿1.被许可方认识到(除另有规定外),如果其在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未开始生产、分销一定量的协议产品,或在协议期内未能持续地生产、分销、出售协议产品,将立即导致许可方的损失。

2.被许可方认识到(除另有规定外),如果在协议终止或期满后,未能停止生产、出售、分销协议产品,将导致许可方不可弥补的损失,并损害后继被许可方的权利。被许可方认识到,对此没有恰当的法律补偿。被许可方同意在此情况下,许可方有权获得衡平法上的救济,对被许可方实施暂时或永久禁令,或实施其他法庭认为公正、恰当的裁决。

3.实施这些补偿措施,不影响许可方在协议中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和补偿。

八、无法执行协议的原因若由于政府法规的变化,或因国家紧急状态、战争状态和其他无法控制的原因,一方无法执行协议,书面通知对方原因和希望解除协议的意愿,则被许可方将被免除协议下的义务,本协议将终止,而基于销售额的使用费将立即到期应付,最低限度使用费将不会返还。

九、通知除非有更改地址的书面通知,所有的通知、报告、声明及款项均应寄至协议记载的双方正式地址。邮寄日视作通知、报告等发出之日。

十、不允许合资企业根据本协议,双方不应组成合伙人关系或合资企业。被许可方无权要求或限制许可方的行为。

二十

一、被许可方不得再行转让、许可本协议和协议下被许可方的权利、义务,未经许可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抵押、再许可,不因法律的实施或被许可方的原因而受到阻碍。

许可方可以进行转让,但需向被许可方提供书面通知。

二十

二、无免责除非有双方签字的书面契约,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不得被放弃或修改。本协议以外的陈述、允诺、保证、契约或许诺都不能代表双方全部的共识。任一方不行使或延误行使其协议下的权利,将不被视作对协议权利的放弃或修改。任一方可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时间内采取恰当的法律程序强制行使权利。除了如第六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被许可方和许可方以外的任何人、公司、集体(无论是否涉及该商标),都不因本协议而获得任何权利。

许可方:签字人:职务:

被许可方:签字人: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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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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