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是什么
律师解答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明确阐述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以及听取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和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时,必须要做好记录备查工作。
在此基础上,如果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必须将该部分意见附加到相关卷宗之中。
面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负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家属享有的相关诉讼权益及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也应该主动听取他们对于下述问题的观点与看法:
(1)所涉及到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其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定;
(2)针对从轻、减轻或是免于处罚等从宽处理的具体建议;
(3)在认罪认罚前提下,案件审理中所运用的具体程序;
(4)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特殊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若人民检察院按照上述两款规定认真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必须提前确保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打开必要的便利通道。
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173条内容
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