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是哪些主体
律师解答
解析:
首先,对于原告方来说:
1.在公民由于实施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毁的事件中,作为受害者的公民本人有权提起诉讼;
2.若受害者身份是企业法人、事业单位领导、机关主管以及民间团体会员等社会组织性质的主体,这些单位同样拥有起诉权;
3.如果受害人为缺乏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精神疾病患者)或受限制行为能力(如老年人),他们的法定代表人能够以他们的名义代为进行后续程序(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启动工作;
4.在受害者不幸去世后,其近亲家属也有权代替逝者以类似方式提出索赔要求;
5.若国家财产及集体资产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检察机关可在进行公诉的同时,一并发起附带民事诉讼。
其次,对于被告方而言:
1.由法院判决确认为罪犯或罪犯的监护人应当对刑事行为后果负有相应法律责任的时候,他们在此范畴内可能成为被告;
2.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尚未受到任何刑事惩罚并非唯一的被告人可对其行为负起民事赔偿责任;
3.已经执行死刑的罪犯所遗留的遗产继承人,或者案件审理完毕之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可能成为被告;
4.除上述情况外,仍存在那些对刑事被告人所犯下之罪行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机构与人员。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6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