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法律分析】动产物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如动产质权、留置权等,所有权在其客体为动产时亦属动产物权。动产物权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及效力上与不动产物权均有不同。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
(一)现实交付:将物直接交由对方占有,现实交付是最为典型的交付形态。
(二)交付替代:
(1)简易交付;
(2)指示交付;
(3)占有改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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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动产交付总共有四种类型: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的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现实的直接的支配力移转于受让人。也是最为常见的交付方式。
出让人亦须有交付物之意思。
简易交付,指受让人已经占有或持有动产,与出让人达成合意就完成了交付,又称无形交付。
占有改定,指动产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协商在物权变动后,出让人仍然继续占有该动产,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的情形。
亦即,甲乙订立买卖A物的合同,且达成交付A物的合意,但甲仍占有A物。
指示交付,指让与的动产物权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的情形。
由第三方向受让人为现实交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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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交付的方式有:1、直接交付:出卖人直接将标的物给于买受人;
2、间接交付:出卖人并未直接将标的物给于买受人,但已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