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律师解答
行政执行的程序化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执行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确定的程序进行。在行政工作中,决策、执行、反馈、再决策、再执行、再反馈是一条不断循环反复的锁链,不可将其割裂开来。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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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行的一般过程是:首先,在准备阶段,应做好计划、法规、组织、物财以及技术的准备;其次,在实施阶段,应做好执行的动员、执行的沟通与执行的协调。最后,必须由具有法定授权的主体对执行主体的行为和执行质量进行监督与控制,以保证行政目标圆满实现的管理活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