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如何办理收养手续问题: 《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律师解答
需要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律师解答
领养朋友的孩子需要的条件和手续如下:
1、收养人书写的收养申请;
2、提供可以证明收养人经济条件的凭证,如工资证明、银行流水等;
3、收养人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要开具证据,收养人确实有收养要求;
4、收养人的体检证明,有抚养孩子的条件;
5、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
6、收养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