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可以终止吗

2024-04-0850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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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永久居住权可与居住权人协商撤销。居住权的期限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协商约定,对居住权期限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可以推定居住权的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身,与居住权人生命共始终即永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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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永久居住权可与居住权人协商撤销。居住权的期限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协商约定,对居住权期限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可以推定居住权的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身,与居住权人生命共始终即永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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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不可以随时取消。居住权消灭的情形有两种:
1、居住权期限届满;
2、居住权人死亡。除此之外,不可以随时取消居住权,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居住区具有什么法律特征
1、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2、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
如出租人的房屋;
3、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
4、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5、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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