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法律分析:目前评估费的收费标准没有统一的规定,一般都是采用累进计费率计算。1.房屋总价一百万元以下(含一百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
0.42%;
2.一百万元到五百万元的(含五百万元)累进计费率为
0.3%;
3.五百万元到两千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
0.12%;
4.两千万元到五千万元(含五千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
0.06%;
5.五千万元以上的收取评估总价的
0.01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