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房屋拆迁纠纷诉讼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一)达不成协议应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县级以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三)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
(四)达成协议后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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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纠纷提起诉讼需要提交身份证、起诉状、房屋产权证、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法院受理案件送达开庭公告,通知双方开庭时间、开庭当日带齐资料到庭质证。《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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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解决处理,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