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非工伤在工地死亡有赔偿吗?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非工伤在工地死亡有赔偿吗?
非工伤在工地死亡如果视同工伤是有赔偿的,如果不认定工伤是没有赔偿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非工伤死亡的赔偿有哪些?
1、工地非工伤死亡赔偿一: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
2、工地非工伤死亡赔偿二: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
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
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工地非工伤死亡赔偿三: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
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2)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3)兼有(1)、(2)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4)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第一条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第二条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5)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
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综合上面所说的,因非工伤死亡但只要在工作的时间、工伤的岗位上死亡而在四十八小时这内抢救无效的,是可以视同为工伤,这样是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相应的赔偿,对于赔偿的标准就会结合不同的情形来进行确定,这样才能保障到受害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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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肥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用
根据医院发票计算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7个月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法律依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十级伤残为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十级伤残为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
本人原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具体时间
法律依据:《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六)住院护理费
法律依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在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前,已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不足规定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七)住院伙食补助
法律依据:合肥市人社局《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一、职工工伤住院伙食标准按照每人每天20元执行。
(八)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费
(九)交通费
合理的交通费用,凭发票,仲裁委或法院根据情况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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