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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原则上,仲裁费不能减免。确有困难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最多可以缓交一半,但须在开庭前交清。仲裁委员会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一般按照双方争议标的大小不同收取。具体多大的标的应收取多少费用,则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规定,经深圳市物价局批准确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具体的收费标准当事人可到本会秘书处查询。至于仲裁费用减免和缓交问题,原则上仲裁费不能减免,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清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则可向本会申请缓交,如果获得批准则可以缓交。如果不预交、又不申请缓交仲裁费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被申请人预交反请求仲裁费,具体规定与申请仲裁预交仲裁费基本相同。
仲裁费用按照双方争议金额的大小按递减比例收取仲裁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并经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确定。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开支收取。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人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仲裁费用按照双方争议金额的大小按递减比例收取仲裁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规定,经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确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预交仲裁费。原则上,仲裁费不能减免。确有困难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最多可以缓交一半,但须在开庭前交清。如果不预交,又不申请缓交仲裁费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申请人到财务室交纳仲裁费的,现金、支票均可,也可以通过银行转帐。
经济纠纷案件仲裁机构的收费标准是争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收取5%的仲裁费,但仲裁费最低是20元,经济争议金额在10万元的50万元的部分,仲裁费是500元,仲裁机构的最高收费标准是1万元,意思就是仲裁机构的收费标准,跟争议金额的多少是有关的。
相关内容:选择仲裁员的法定原则是什么
在仲裁制度中,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由当事人双方在仲裁机构聘任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那么,选择仲裁员的法定原则是什么?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与条文,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选择仲裁员应把握三条原则:
1、选择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
仲裁员均是仲裁委员会从资深的经济、法律专业人士中聘任的,因此,仲裁员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但由于仲裁员的职业不同,其熟悉的专业知识也不同。选择熟悉专业知识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仲裁相关专业的案件,更能迅速准确地抓住争议的焦点,分清是非责任,提出解决争议的最佳方案,从而提高仲裁效率和质量。如果,当事人选择专业知识不熟悉的仲裁员,比如选择建筑方面的仲裁员来审理金融案件,即使这位仲裁员很想把这个案件审理好,但由于缺乏专业知识也往往难以胜任。一旦当事人做出选择某个仲裁员的书面意思表示后,若没有仲裁员应当回避的充分理由,这种选择是不能更改的,因此,双方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应十分慎重。
2、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由于对方当事人享有对符合法律规定回避事由的仲裁员申请回避的权利,若由于对方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使整个仲裁程序中止,则将延长仲裁的时间,对双方均有害无益。
3、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仲裁员。
各仲裁机构均制订有各自的仲裁规则,仲裁规则对选定仲裁员的时间均有限制。仲裁机构在受理案件后,会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出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双方当事人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有效期内选定仲裁员,仲裁机构将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该项权利,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综上所述,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送交的仲裁员名册必须仔细阅读,必须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慎重选择,行使好法律赋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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