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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律师说法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没有先后顺序,一般应该均等分配,但是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首先应该按照遗嘱分配,没有遗嘱的才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分配。
律师说法 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后遗产应该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般应该均等分配遗产,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
律师说法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的,应当按照优先留置权,再是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进行。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同一动产被设立了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