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寻衅滋事罪致一人轻伤最少判多久?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寻衅滋事罪致一人轻伤最少判多久?
最少判1个月的拘役,寻衅滋事罪要导致二人以上轻微伤才属于情节恶劣,如果导致一人轻微伤的,不属于情节恶劣,判处的刑罚相对要轻一些,但是具体判多久,要根据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年龄、有没有减轻处罚的情节,认罪态度等而定。所谓寻衅滋事就是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因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所以不容易被谅解,与它有个很接近的罪名叫做故意伤害,虽然,故意伤害看起来较为严重,但是因为该罪名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只要对方愿意谅解,量刑上都会有所体现,但是寻衅滋事不同,他的客体没有办法作出谅解,所以一般多适用实行,从法条上看,最轻的肯定是管制,但是司法实践中,较轻的情况多为拘役刑。
二、寻衅滋事可以调解吗?
可以。寻滋事人只能就民事部分寻求受害人的谅解,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可能会通过调解书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此外,寻衅滋事罪一旦被公安机构立案,关于起诉、量刑部分犯罪嫌疑人则不可以私下和被害人进行调解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可能会减轻处罚。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可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少的判刑当属管制刑即最少三个月。
还要依据具体情节而定。一般情形下,犯寻衅滋事罪的,依据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存在寻衅滋事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进行调解,双方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要签订调解协议,若寻衅滋事的行为涉案情节较重,构成寻衅滋事罪后,需要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相关内容: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法律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而逐步完善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弥补着各项法律的缺陷,寻衅滋事寻衅滋事最司法解释的内容由哪些?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寻衅滋事罪要注意些什么?详情请看下文。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夺罪、抢劫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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