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关系中放弃继承的举证责任有什么?

2022-04-21来源:网络15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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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贷关系中放弃继承的举证责任有什么?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债权人要求遗产继承人承担清偿责任,应举证证明:

1、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2、遗产继承人实际继承了遗产。

若债权人不能举证证明继承人是否实际继承了遗产,继承人不需要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若在继承遗产范围不明确的情况下判决继承人承担债务,将难以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性和执行力。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因此,借款人在还款时最好取得出借人的确认,明确归还具体款项的性质及内容,并将相应证据妥善保存,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自己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放弃继承的两种方式是什么?

(一)书面方式。这是基本的方式。因为放弃继承是单方法律行为,被放弃的遗产将由其他继承人继承,没有春他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全部放弃或者遗产将由其他继承人继承,没有其他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全部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的,将按无人继承的遗产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

(二)口头方式。如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分别或者同时向其他继承人口述放弃继承的意见。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放弃继承权不能附条件。放弃继承权,是继承权人主动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无偿享有权,如果继承权人以某种条件或要求为前提作为放弃继承权的条件,其放弃继承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或者侵害了其他继承权人的权利,则这种放弃继承权的表示是无效的。如以放弃继承权,不支付赡养费的,因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得约定免除,即便放弃继承权,仍然要履行赡养义务。

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放弃继承权,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放弃继承权时,需要继承人主动提出放弃申请,受胁迫条件下放弃继承权是无效的,放弃继承权后,不再继承遗产,参与遗产分割。

父母遗产继承权的丧失情形有几种

如果子女去世的话,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其父母、子女以及配偶是有遗产继承权的。当然,这种权利也是会因为一些比较特殊的原因而丧失。那么,父母的遗产继承权究竟会因为哪些原因丧失呢?律图为您做具体介绍。

父母遗产继承权的丧失情形有几种

继承权丧失,是指依被继承人继承人遗嘱遗嘱愿意取消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继承资格,或是继承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继承资格的情形。

民法典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上述各项的具体理解,对应解释如下: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3.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非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无权作出。即便是继承人有违反《民法典》第1125条所规定之违法行为,并且继承人亦承认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其继承权也不会自动丧失,一定需要经过司法程序确认。

如果父母对去世子女的遗产继承权丧失的话,那么就不能再继承子女的遗产了。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在上述四种情况下,父母是会丧失对过世子女遗产的继承权。更多遗产继承方面的知识,欢迎你到律图网站进行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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