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怎样立房产遗嘱才有效?

2022-04-29来源:网络99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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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我国怎样立房产遗嘱才有效?

只要是立遗嘱,都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是有效的遗嘱,其有效条件通常如下:

一是立遗嘱的人必须要具备相应的遗嘱能力,也就是说只有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资格立下自己的遗嘱;

二是所立下的遗嘱必须是立遗嘱的人自己最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不是因为受到胁迫或者是欺骗而立下或者是伪造的遗嘱;如果遗嘱被篡改,则篡改的内容也是无效的;

三是遗嘱里边所涵盖的内容是要合法的,不能通过立遗嘱来处分并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也不能取消或者是减少法定继承人中已经缺乏了劳动能力还没有生活的来源的人相对应的继承权利和份额;

四是立遗嘱的形式也是必须要合法的,它合法的方式包括公正、自书、代书或者是通过口头或录音的遗嘱。公证的遗嘱是需要通过公证机关来办理的,而自书的遗嘱是要由立遗嘱的人亲笔书写下来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遗嘱的实质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二、房屋继承遗嘱的格式

1、本人身份的说明;(身份证号码、住所、近亲属情况)

2、本人委托的遗嘱执行人的说明;(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住所、指定遗嘱执行人与本人的关系,如有任何利害关系应注明不影响其执行人效力,指定后备执行人,确认的签名包括各种签名字体的示范)

3、本人遗嘱法律效力的说明;(法律依据,身体状况、精神状况、行为能力,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所处分的财产为个人所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 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4、本人财产的说明;(基准日,项目-房产、存款、股票、汽车、现金、投资、所内、债权等,相关合同、产权证及凭证,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 的情况)

5、本人保险的说明;(收益人基本情况,监护人,遗嘱执行人、相关合同单证理赔方法)

6、本人相关事务的执行;(债权债务、财产分配、个人用品:汽车、电脑、书籍、信函、照片、给相关人员的信函呈送)

7、以前订立遗嘱的情况,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的声明

8、签名及日期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的继承与一般财产的继承不同,毕竟房屋属于不动产中的一种。一般在继承的时候除了继承人要实际占有房屋之外,还需要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否则的话之后就不能对房屋进行处分。

如果继承权丧失了怎么办?

在我国继承法中,规定了继承权的取得、丧失等问题。继承权即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一般情况下,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在法定继承中,法律规定了继承人的顺位,方便遗产的继承,同时也符合血缘亲疏。同时,法律也规定了继承权丧失的情形,那么继承权丧失了怎么办?

继承权丧失有以下特点:

第一,继承权丧失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只要继承人有《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行为之一,无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都丧失继承权。

第二,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继承权是一种民事财产权,所以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

第三,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必须符合《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条件。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不能随意剥夺,只有公民有《继承法》规定的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罪行或严重不道德的行为才丧失继承权。

第四,继承权丧失仅具有相对性也就是说丧失继承权并不意味着继承人从此失去了对一切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仅仅是丧失了对特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因为继承权本身是个相对的概念,即只存在对某个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存在对全体被继承人的总的继承权。继承人对某个被继承人有依法应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时,仅丧失对该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如某人故意杀死了父亲,便丧失了对其父的继承权,但他仍有权继承其母亲和妻子的遗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既包括法定继承人杀害遗嘱继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遗嘱继承人杀害法定继承人;既包括第一顺序人继承人杀害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杀害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八条处理。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是指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所谓虐待被继承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从身体上或精神上进行摧残或者折磨。对遗弃被继承人的,不管情节是否严重,都丧失了继承权,但继承人如确有悔改表示且被遗弃人在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而定。如果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则丧失继承权,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所谓伪造遗嘱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造假遗嘱。所谓篡改遗嘱是指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所谓销毁遗嘱是指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毁灭。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是否严重是判断继承权是否丧失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如果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综上所述主要为您介绍了继承权丧失的特点和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情形。继承权丧失了怎么办?其实继承权的丧失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绝对丧失是在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会危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行为时,就会丧失继承权。相对丧失是指如果所做的侵害行为征得了被继承人的谅解,继承权仍旧可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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