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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敲诈勒索罪和要债一样吗?
这两者并不一样,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要债通过的合法沟通不构成犯罪,具体需要看采取的方式是否合法。
从主观上来看,被告人不具有将被害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被告人是受债权人委托,为了帮助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向被害人追索财物的。也就是说,被告人向被害人追索财物,其目的是将追索的财产交付债权人,而并非占为已有,这与一般意义上的敲诈勒索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为己有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被告人之所以向被害人追索财物,其主要原因是被害人与本案被告人的委托人即债权人的债务有一定的渊源,这与一般意义上的敲诈勒索罪的侵犯对象的不确定性有着根本的区别。
首先,被害人谭某某曾经是是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其次,债权人是在正常的法律程序无法实现债权,而且债务人的公司已经注销,法定代表人及与债务有关的人员无法找寻 的情况下,才决定委托第三方即被告人帮助其实现债权的。
二、认定敲诈勒索罪注意事项有哪些?
(1)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是构成本罪的要件。
(2)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的区别。首先以绑架相威胁,向他人索要财务的,是敲诈勒索罪;如果是绑架人质,以释放人质为条件索要财物的,或者以加害或者继续扣留人质相威胁的,索要财物的,这种情况就是绑架罪。
(3)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区别。在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抢劫财物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使受害人不敢反抗,失去抵抗能力,而当场劫取财务应定抢劫罪;在以施加暴力相威胁敲诈勒索的情形,行为人扬言将要施加暴力相威胁,从而以后索取财物的应定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和要债是不一样的,存在敲诈勒索的行为,涉案数额巨大的,才构成敲诈勒索罪,认定该罪时,需要区别本罪与抢劫罪,绑架罪之间的差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等暴力手段索要他人的财物,才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立案金额是多少
一、敲诈勒索罪立案金额是多少
敲诈勒索罪是数额犯,行为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才构成敲诈勒索罪。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哪些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
(二)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财务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
(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四)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如揭发隐私。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威胁将要实施危害行为,并非意味着发出威胁之时不实施任何危害行为,例如威胁将要实施伤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相对轻微的殴打行为;或者威胁将要实施杀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伤害行为。
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敲诈勒索罪属于典型的数额犯,也就是在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之后还不够,此时还必须达到规定的数额或者符合一定的情节,那么才有可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此罪,不然一般是按照普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虽然也是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但此时的处罚就不会涉及到刑事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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