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必须要提供证据吗?

2022-05-20来源:网络146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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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如果一方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况,那么另一方也就是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的同时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而离婚损害赔偿一方面包括物质的损害赔偿,另一方面也包括精神的损害赔偿。

(1)重婚

我国《刑法》第258条已对重婚行为作出了规定,把重婚规定为一种犯罪行为,因此,其外延不宜太大,有配偶者与他人隐密同居的行为还是有别于重婚的。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前婚尚没有解除,重婚者采取隐瞒事实、伪造证件等欺骗手段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的行为。而事实上的重婚则是指前婚尚没有解除,后婚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重婚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违法行为。

针对重婚的举证问题,可以分两种情况,对于法律上的重婚,举证相对比较容易,只需调取重新领取的结婚证即可。然而事实上的重婚的举证则比较困难,可以试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证明,第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以向过错方所在地的派出所、居委会、周围群众举证,以证言的形式予以证明;第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必定会形成一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第三,双方有无生育子女等均可以成为认定重婚的证据。当然,如果已经人民法院认定其犯有重婚罪,则无过错方就无需另行举证了。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不同,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之结婚的行为,其在法律上须“履行婚姻登记”这一特定程序,方才符合重婚的构成要件。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或者秘密与他(她)人保持稳定的婚外性关系。它是重婚以外的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对象的特定性和时间的延续性。但它又是相对隐蔽的,不公开的,而且同居的双方对外不以夫妻名义从事各项活动。因此,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的收集调取就尤为重要。

在实践中,此种情况下的举证问题是比较复杂的,无过错方通常会采取拍照片,跟踪对方等行为来获取证据。这些取证的方式都不太合适,就其证据的效力应予以考虑。举证困难导致无过错方在请求救济的时候,不择手段,采取极端措施完成举证行为,使社会产生不稳定因素,其消极影响要远远大于积极影响,而且当事人举证的困难,给法院认定工作带来了不利。因此,法院在认定是否有同居关系时应持审慎态度,避免因法院的裁判,给第三人名誉造成损害。

(3)实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某一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受到其他家庭成员侵害的暴力行为的统称,包括从杀人、重伤到虐待、遗弃等各种身体暴力行为。

对于家庭暴力的举证问题,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具有时间上的延续性,表现为过错方对受害方长期的,习惯性的实施暴力行为,其次,家庭暴力的行为具有相对的严重性,一般都给受害方造成一定的身体伤害。因此,无过错方可以通过证明伤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此外,法院也应依法予以调查,积极地帮助受害方举证。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是指经常性的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与精神上的摧残、折磨,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对此的举证当事人可参照刑事自诉案件的举证。

在我国的夫妻婚姻关系无法存续的时候,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可以选择离婚的,但是如果是因为一方的过错离婚的,此时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但是一般来说,此时都是需要起诉的无过错的一方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一存在法定的过错的。

人体损害法医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不管法医对人体、物品还是现场进行鉴定,都需要一定的鉴定程序,那么你知道人体损害的法医鉴定程序是怎样的吗?这对鉴定结果来讲是很重要的,要是程序不合法,必然导致结果的不合法。下面,我们就来看看相关介绍吧。

一、人体伤害法医鉴定程序

1、提出要求鉴定的申请。技术鉴定分为申请鉴定和委托鉴定两种,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单位委托鉴定。申请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2、缴纳鉴定费。凡要求进行鉴定的申请人或委托人,必须在突出申请的同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技术鉴定机构在收取鉴定费后,必须向申请人或委托人出具正式发票。申请重新鉴定时,必须再缴纳鉴定费。

3、受理立案。当接收申请人或委托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和缴纳的鉴定费后,即已受理立案,并应在受理当天起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的准备工作。

4、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

5、书面通知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一经形成,在规定时限内尽快以规范的公文形式发给申请人或委托人。

二、受理案件范围

司法鉴定开展的业务范围包括: 由人民法院去委托,正在审理的案件中涉及死亡,损伤判定,损伤程度,伤与病的关系,亲子鉴定及与诉讼案有关的医疗纠纷等法医学、医学鉴定,文件检验等。 其他解决纠纷的单位如单位保卫部门,公安局派出所,妇联,劳动人事部门等委托的有关损伤程度、损伤判定、伤残程度、亲子关系鉴定。 由人民法院去委托的民事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及刑事案件中有关被害人精神状态与特发事件的关系,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心理状态评估。 由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涉及死亡,损伤判定,损伤程度,伤残程度,伤与病的关系,亲子鉴定及与诉讼案有关的医疗纠纷等法医学、医学鉴定、文件检验等。

三、损伤程度评定

损伤程度评定是指法医鉴定人对因故意伤害或意外伤害致人机体损伤及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全面分析,并依据有关标准,评定其损伤的严重程度。 损伤程度评定在涉及人身伤害、交通肇事中的处理及审判中起着关键作用。 委托鉴定要求 被鉴定人应当持有司法鉴定委托书,携带与损伤有关的病历材料(包括门诊病历手册、住院病历、各项化验单、病情证明、出院证等),放射学影像资料(X线片、 CT片、核磁共振片等)。携带本人的有效证件,被鉴定人本人应到场,需要出诊的另外联系。 损伤程度分级 .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是重伤、轻伤、轻微伤。

损伤程度评定参照的标准

1、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签发并于1990年3月29日起实施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签发并于1990年4月2日起试行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3、 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人体轻伤分级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评定 伤残等级鉴定是对因人身伤害、交通事故、工伤等造成身体残疾的等级进行评定。

评定参照标准:

1、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2、 劳动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3、 省高级人民法院《人身伤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性功能检测:针对被鉴定人的性功能(性交功能、生育能力)进行检测,以明确被鉴定人是否存在性功能方面的障 碍。男性性功能检测中的被鉴定人多为强奸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以及人身伤害、 交通肇事中的被害人。 家庭暴力伤害专项 鉴定 家庭暴力伤害专项鉴定,主要工作内容:

①确定损伤是否存在(损伤判断)及性质(自伤还是他伤);

②及时准确地记录被害人的损伤情况及精神状态,出具鉴定意见;

③判定损伤程度,为离婚、虐待及伤害案件诉讼提供依据。

④应法庭要求,为虐待、伤害案件出庭作证。

四、后期治疗费评估

后期治疗费评估,是对伤者临床治愈后必要的后期治疗费用,及对残疾者必要的伤残用具等费用作 出评估,从而为法院或当事人计算赔偿费用提供依据。 委托鉴定要求 被鉴定人应当持有司法鉴定委托书,携带与损伤有关的病历材料(包括门诊病历手册、住院病历、各 项化验单、病情证明、出院证等),放射学影像资料(X线片、CT片、核磁共振片等)。携带本人的有效 证件,被鉴定人本人应到场,需要出诊的另外联系。 医疗时限评定 医疗时限鉴定的目的,是为某一损伤所应进行的必要的治疗时间进行鉴定,从而为损伤所导致的赔偿 确定一合理的时间范围,避免小伤大养,伤病同治,为法院或当事人计算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等提供 依据。 用药范围评价 用药范围评价,是对伤者伤后进行治疗所用药物进行评价,对必需、合理的用药予以认定,排除与损 伤治疗无关的用药,从而为法院或当事人计算医药费提供依据。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五、与诉讼有关的医疗纠纷的鉴定

对涉及诉讼的医疗纠纷的鉴定,主要是确定医方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或过错,过 失或过错与患者目前状况(死亡或医疗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诱因、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 从而为法院确定在出现患者死亡或医疗损害时,医方的责任及责任大小提供依据。 保险有关的法医鉴定、智残者专项投保资格鉴定 这是配合保险公司,对要求索赔的被保险人的伤、残、病等情况进行鉴定,及对疑有智力障碍准备投 保的个体进行智力测查,判断被鉴定人是否属于保险条款所规定的被保险人范围,并确定智力残疾的等 级,据此划分属于哪一类被保险人[保险条款将有智力残疾的被保险人划分成A(中重度智残)、B(轻度 智残)、C(智残边缘状态)],为保险理赔及确定投保资格提供参考依据。 委托鉴定要求 被鉴定人应当持有司法鉴定委托书,携带与损伤有关的病历材料(包括门诊病历手册、住院病历、各 项化验单、病情证明、出院证等),放射学影像资料(X线片、CT片、核磁共振片等)。携带本人的有效 证件,被鉴定人本人应到场,需要出诊的另外联系。

法医进行鉴定必须严格按照鉴定程序进行,否则的话作出的鉴定结果也是没有证明力的。阅读完带来的内容后,相信大家已经知道法医对人体损伤的鉴定程序是怎样的吧。与此同时,我们从上文中还得知了其他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各位对法医鉴定有进一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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