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民间借贷经济仲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借贷纠纷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民间借贷经济仲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民间借贷经济仲裁需要提交的材料具体如下:
1、仲裁申请书(标的金额五十万以下提交三份,标的金额五十万以上提交五份)。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电话、邮编等,单位则应写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与职务、联系电话、邮编等。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项及事实与理由。
申请书应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签字水笔书写,也可打印,但不能用红色、黄色等其他颜色书写,也不能用圆珠笔、铅笔、毛笔等书写。
申请人是个人,申请书末尾应由申请人本人签名或盖章。申请人是单位,申请书末尾应盖单位公章,公章及签名应为原件,不能复印。
2、仲裁协议(提交一份)。仲裁协议包括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单独签订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签订的仲裁条款。
3、当事人(提交一份)。申请人是个人,应向本会提交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需要证明夫妻关系的,还应提交结婚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同时应出示原件由本会工作人员核对。当事人中的有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除应向本会提交该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外,还应同时提交该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并出示原件由本会工作人员核对。申请人是单位,应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原件、单位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应出示原件由本会工作人员核对。
申请人应预先核查的(个人)、工商登记资料(单位),并向本会提交相关原件。
4、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提交一份)。申请人可聘请律师或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作为案件代理人,是否由当事人自愿选择。
代理人参加仲裁,需向本会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中应明确写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及具体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范本,不能仅写“全权代理”),同时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资料。
授权委托书末尾应由授权人本人签名,或授权单位盖章。
5、证据材料及证据清单(标的金额五十万以下提交三份,标的金额50万以上提交五份)。提交的证据,应当附有证据清单。证据清单中应对提供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证明内容作简要说明,签章并标明提交日期。
二、民间借贷纠纷怎么确定管辖法院?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若是借款人、出借人双方在建立借贷关系的时候,签署了有效的仲裁协议,那么在借贷纠纷发生的时候,可以按照仲裁协议的约定,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根据规定,没有签署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不能仲裁。
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多少才合适?
民间借贷利率是指居民个人与企业、居民个人之间借贷的利息率。特点就是当资金紧缺时,利率提高,需求疲软时,利率下降。利率完全受市场自发调节。但是为了市场经济的稳定,必须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作出一定的法律规定,将其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那么,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多少才合适?本文整理了相关的法律条文与知识,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而人民银行公布的年利率为6%左右,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5%,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而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约定的利率大多数均超过了该规定,于是许多借款人故意欠钱不还,等着出借人起诉甚至主动要求出借人起诉,因为通过诉讼,他们所承担的利率就不能超过银行的四倍。这种恶意欠债并规避法律的行为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也浪费了有效的司法资源。
据初步统计,当前民间借贷案件占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总数的20%以上,其中有一部分是因为借款人没有还款能力而导致的诉讼,另外有相当一部分是借款人为了逃避高利息的约定而导致的诉讼。而诉讼的结果是规避法律者反而受到了法律的保护,难免会让人怀疑法律的公平性,使得司法公信力受到质疑。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利率本就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自愿,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德,就应合法有效。
当事人之所以愿意承担较高的利率来借贷而不去向银行借低利率的款,肯定是有利可图。比如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方式灵活,资金随需随借,对借款的条件要求低,资金使用率高等等。银行贷款一般只钟情于大型企业,且大多要求抵押、质押或担保贷款,而一些中小企业或民营企业想获取银行贷款则比较困难,还有部分银行根本就不办理个人贷款业务,使得那些急需资金的人只好望银却步。
民间大量闲散资金的存在为这些需要资金发展的人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预期利益来约定借款的利率或报酬比例,无论利率多少,绝大多数都是他们真实意思的表示,而司法解释关于贷款利率的规定显然违背了当事人的这意思自治原则,也为一些恶意逃债的人提供了合法的庇护。因此建议相关部门重新审视民间借贷的利率,合理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界限,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的发展现状,适时调整银行贷款利率,或者由最高法院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出台新的司法解释,让民间借贷走向成熟、理性、并逐步规范的道路,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同时也能彰显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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