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装修工程质保金的最新规定:装修工程质保金比例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质保金与履约保证金不能同时在合同中约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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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律师说法 关于质保金的新规定有:首次明确缺陷责任最长不超过2年缺陷责任期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关系承包人切身利益;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