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人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所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3、存在客观事由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4、相对人基于客观事由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律师说法 以他人名义结账打欠条不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有可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因而法律强使本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
律师说法 表见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权代理。构成表见代理
律师说法 效力待定合同与表见代理的区别在于表见代理的合同是有效的,及于被代理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代理待定的合同在享有追认权的人追认之后,才是有效的。 相关阅读:表见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