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让人获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实际交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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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如果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
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根据民法典遗失物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举轻以明重,所以盗赃物也不可能适用善意取得。不管是遗失物还是盗赃物,原权利人都可以要回,只不过可能需要支付一定
债权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因为民法典明确规定,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的制度。所以善意取得只适用动产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