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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九条 《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证件的出、入登记制度,补发和报废登记制度,并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和备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对本省发放程序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条 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要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因意外导致其潮湿、破损或丢失等情况,要及时将其数量及编码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处理。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办理出生证明需要以下证件: 1、新生儿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 2、户口本原件以及复印件; 3、结婚证或生育服务证; 4、加盖公章的病历首页、分娩记录; 5、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
办理孩子的出生证明所需要的证件如下: 1、母亲分娩的医院出具的出院结算单,或者是医院签发的接生情况证明; 2、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有关单位签发的准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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