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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中一方要求离婚,而对方不同意的,可以向有关组织寻求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于离婚案件,人民法院会先进行调解,如果证实夫妻双方感情
请求离婚赔偿的条件有: 1、对方有重婚行为,重婚是指已有配偶与他人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 2、对方与他人同居,此处的“同居”不包括以夫妻名义同居; 3、对方实施家庭暴力,家庭
房产证上有夫妻二人的名字说明此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两人可以就各自的分得份额进行协商和约定,可以一人一半,也可以按当初购买房产的出资份额进行分割。如果没有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