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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终止条件是什么
(一)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继父或继母抚养的继子女尚未成年的情况
继子女接受继父或继母抚养,在生父母与继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生父母双亡的情况下,继父或继母要求解除与未成年继子女关系的一般不应允许;但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父母协商变更子女的抚养归属,随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继子女被另一方生母或生父领回抚养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母已产生的拟制血亲关系自然解除。
(二)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离婚时,受继父或继母抚养的继子女尚未成年的情况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以后,在法律上的地位与生父母子女完全相同,因此,继父或继母在与继子女的生母或生父离婚后,对继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三)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因离婚或生父母死亡而终止时。
(四)继子女经生父母同意被继父或继母收养的情况。
二、继子女和养子女的区别
养子女是指养父母或养父、养母收养的孩子。继子女是指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
养子女和继子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
(1)养子女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从收养关系成立时起,双方应相互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而继子女同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由于继母或继父对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才互相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
(2)养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时即消除;而继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消除。继子女未成年时,生父母仍然对他都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样,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生父母和继父或继母有着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继父或继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则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继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消除,而与养父或养母建立起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通常情况下,如果继父母与成年继子女关系恶化或者有其他原因,可参照养父母和养子女相关规定,通过协商或诉讼解除关系。至于继子女应否返还继父母的抚养教育费用,可以结合解除原因、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从公平合理的角度予以判定。
如夫妻离婚孩子都不要怎么办
一、如夫妻离婚孩子都不要怎么办
父母离婚时双方都不要孩子的,法院将会按以下处理:
1、离婚诉讼审理期间,父母都不要孩子的,法院会先先行裁定一方抚养孩子;
2、离婚诉讼审理阶段,法院将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抚养人。
并且,法院会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判断:
(1)双方的基本条件,比如个人收入;
(2)双方父母的基本条件;
(3)孩子的生活环境;
(4)八周岁以上的孩子的意见。
实际中,还有将孩子交由其爷爷奶奶抚养的,但父母都要尽抚养义务,交付法定的抚养费。如果孩子父母未支付抚养费的,或者支付的抚养费不够的,爷爷奶奶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双方尽快支付足额的抚养费。
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是强制性的,如果父母对孩子不管不问,很可能构成遗弃,甚至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离婚双方都不要孩子可以送养吗
我国《民法典》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根据这一规定,生父母之间不论是否存在夫妻关系,在送养子女时,都必须征得对方同意,由双方共同送养,而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另一方才有权单方送养。因为父母与子女之间是一种血缘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消除。在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所以对孩子的送养,也应由生父生母双方共同进行,不允许一方单独送养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夫妻感情破裂选择离婚,这原本是两个成年人的选择,结果不应该让无辜的孩子来承担,他们何错之有?无论是好聚好散,还是起诉离婚,身为父母都应该安顿好孩子,尽量减少家庭分崩离析对他们造成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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