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在借条上私自加字可以吗?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借贷纠纷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在借条上私自加字可以吗
在借条上私自加字不可以,借条有造假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确实借条是伪造的,然后由法院移送给相关的机关来进行刑事罪名起诉。借条陷阱大致有以下几种:
1、借款人故意写错名字或身份证号,在出借人要求偿还时,否认本人为借款人。
2、借条系借款人提前准备好,但却不是借款人亲笔签字,在出借人要求偿还时,否认本人时借款人,经笔迹鉴定也非本人所写。
3、将借条写成收条,从而无法确定双方是借贷关系。
4、借款金额未用大写, 出借方无痕迹的篡改了借款金额。
5、偿还了借款,未及时收回借条,出借人凭借条再次要求偿还。
二、打借条时怎么防范借条陷阱
打借条时要想能真正有效防范借条陷阱,避免纠纷,以下的提示将至关重要:
1、名称:注意,应写明“借条”而非“欠条”或是“收条”;
2、当事人:应写清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法定全名并写明身份证号码,千万不要写成“三哥”“四妹”;
3、金额:应写清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并保证双方一致,如不一致法律规定按大写为准;
4、时间:一般应写清借款有关的的相应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时间和明确的还款期限;这里需注意,期限明确与否对诉讼时效的起算至关重要;
5、利息:如双方约定了借款的利息,就应该在借条中用文字予以明确,并保证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6、签名: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名并加按手印。
7、担保:为维护借款安全,可以考虑对方提供相应担保,如提供抵押或提供保证人。即便不提供担保,也可以考虑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担任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名。
8、语言文字:打借条,在书写上一定要清晰,同时为了避免歧义一定要考虑文字以及语句有无歧义。
此外,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国家对书写借条的法律效力是有非常明确的认定的,首先是需要属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且必须是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所以是不能够在打借条的时候随意的进行涂改的,否则的话很有可能就会在这借条的法律效力发生一定的变化。
借条被债务人偷走怎么处理?
一、借条被债务人偷走怎么处理
可以起诉解决,或者通过以下方法来解决。
(一)找证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
司法实践中,借条和证人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效力主要看是否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司法实践中,如果有证人可以作证而且属实的,一样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
(二)录音证明借贷事实
但是应当强调录音取得的合法性。合法取得的私自的录音证据,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要注意以下几点:
1、被录音者必须是债务人。如果被录音者不承认是本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2、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例如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
3、录音应当真实完整。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
4、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即被录音者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因此录音时讲话的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5、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应该选择在一些公众场合进行;
6、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因为法院或者鉴定机构可能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
7、录音可以公证。如果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
(三)要求债务人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
作为债权人如果不慎将借条遗失,先不要急着向法院起诉。因为对方如果察觉借条遗失而赖账,你只能眼睁睁地丧失诉讼权利。这时你可态度从容地要求债务人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只要对方肯订计划、签协议,条件可放宽。
二、偷取借条的情况有什么后果
偷取借条的情况需要承担的后果主要是可能会由于涉嫌犯了偷盗罪而需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审查等的工作,这是由于借条具有财物属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借条”是一种债权凭证,它起着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作用,是一种财产性利益。我国虽未对财产性利益做出明确规定,但理论认为应将其纳入盗窃的对象。一是盗窃“借据”“借条”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虽然“借据”“借条”本身并无价值,但实践中往往盗窃借据”“借条”的行为却给受害人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特别是一些以盗窃方式从债权人处获取借据并加以销毁、隐匿企图赖债违约、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产生的违法性行为有些是难以通过民事手段恢复原状,甚至很多情况下比诈骗行为恢复原状更难,因为诈骗行为往往多出被害人基于意思瑕疵处分行为的环节,会留下有关案情的“蛛丝马迹”,证据的获取有时反而更加容易。而盗窃“借据”“借条”的行为则不同,由于民事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被害人难以获得足够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特别是“借据”“欠条”作为被害人实现债权的唯一证据时。
只要是双方的确存在过事实上的借贷关系,那么就算不能够找到直接的借条作为双方接待关系的凭证,也是可以找到其他办法来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的,只要是能够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那么债务方无论如何都是需要承担债务的,而且债务方如果是偷走借条,还有可能要按照盗窃罪来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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