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一)本罪的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二)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三)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损害,在量刑时作为量刑情节适用。
(四)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综合上面所说的,食品的生产和销售必须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款,如果存在有毒、有害的成份在食品里面,那么就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一般在处罚时就会从各个要件来进行确定,这样才能确定让违法者承担起该有的责任。
相关内容:法律对于校园食品安全如何保证?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涉及民生,是所有人都关注的大问题。校园食品安全更是备受关注。很多家长会有疑问:法律对于校园食品安全如何保证?实际法律有关学校食堂卫生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较多,优律师的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法律对学校食堂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要求
(一)对食堂的管理与监督的基本要求
1、学校要建立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2、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具体地讲是要有键全的卫生管理、检查制度原料采购索证(采购食品的卫生许可证、检验合格证、化验单、购货凭证等)、库房管理、粗加工管理、烹调加工管理、面点制作管理、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制度等等.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张贴上墙),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3、学校应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在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2)协助卫生机构治病救人(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4)配合卫生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5)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的范围。
4、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5、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闾,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6、学校要建立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
(二)对食堂加工操作同的基本要求
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培智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淡的材料建成,具有一定的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保持环境清洁、台面、地面每餐至少打扫一次废弃物应该放在有盖的容器内,一餐一清,排烟翠应经常清洗,盛调料的容器要保持清洁卫生,调料内无异物、用后加盖防尘;每次用后要将容器清洗~次,再倒入新的调料、厨房内不得存放私人物品、杂物。未经初加工的食品不得进入厨房.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出食品加工操作间。
(三)对食堂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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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高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习惯,必须做到在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四)对食品采购、贮存、加工、销售环节的基本要求
1、采购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品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生、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观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2)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值期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2、贮存田原辅料进库前必须严格检验,发现不合格或无检验合格证书又无化验单者,验收入员应拒绝入库。
(1)验收之后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品名、供货单位、数量、进货日期、感观检查情况、索证情况等,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高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2)食品贮存场所静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旧有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3)贮存场所要做到通风、防潮、保持室内干燥,地面、货架保持清洁,设有防鼠、防地措施并避免阳光直硒食品,容器要加盖防尘。
(4)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出食品贮藏同、
3、加工
(1)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2)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3)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须要热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度。加工后的熟制品应该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制成后必须留祥。
(4)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5)职业学校、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国学生食堂不得制售冷晕凉菜。
(6)厨师品尝味道要用专用的工具、食物品尝后必须废弃,不准用炒菜勺或用手抓取品尝食物。
(7)应特别注意危险食品的加工,如四季豆、皮蛋、豆浆制品等。
4、销售
(1)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小时,若超过2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度或低于10度的条件下存放。
(2)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3)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分检传递食品,不得用手直接抓取食物。专用工具应当定位放置、货、糍分开、防止污染
(4)学校组织的集体用餐,要严把供餐质量关,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订购和销售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向学生订购冷辈凉菜食品。
(五)对消毒环节的基本要求
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两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淡蔬菜、肉类等设施设备混用;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具保洁柜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六)对就餐场所的基本要求
餐厅店堂应保持整洁、在餐具摆台后或有人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楼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当回收保洁。
当发现或被就餐者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餐厅服务人员应当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应该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作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的安全卫生。
供就餐者自取的调味料,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供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七)对饮用水的基本要求
总的来说是要坚持充足、方便、符合标准的原则,有条件使用自来水的应使用自来水。
使用地下水(井水)的,要做到水源地30米范围内无污染源,同时取得卫生许可证、所建水井,要有防护设施、井壁、并沿平整光滑、井口要加盖、上锁、要有防毒装置和消毒措施、定期对水井进行清洗消毒。要落实专人对水井的严格管理,做好水质的管护、监测工作。
二、责任追究
综合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内容和办法,可以概括区分为事前追究和事后追究两部份,这里的事是指发生的食品卫生安全事故、
(一)事前责任追究内容和办法
事前责任追究内容
(1)未建立食堂卫生校长负责制约,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2)实行食堂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
(3)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4)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5)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6)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7)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事前责任追究办法事前追究内容包含了法律法规对学校食堂在管理、采购、贮存、制作、销售等各个环节的基本要求。
教育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例行的检查、督在工作中,发现学校存在上述问题,教育主管部门将给予学校限期整改、警告、通报批评、年度考核扣分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卫生行政部门将给予贵令整改、警告·罚款的处罚、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事后责任追究内容和办法
事后责任追究事内容田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2)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事后责任追究办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规定,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卫生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卫生许可证,并同时按下列规定对食堂经营者处以罚款
1、造成食物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人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至三万元的罚款。
2、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11人至30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至四万元的罚款
3、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31人至100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4、造成食物中毒疾患人数101人以上或者人员死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四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承包经营者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贵任、卫生部印发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人的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贵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贡任。
事前责任追究和事后责任追究是相辅相成的、互为因果、事前事是基础,做好了事前事,就可以避免事后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是确保无事后事发生的根本保证。而有无事后事,则是检验学校食堂的经营管理是否遵章守纪、各项工作是否扎实有效的根木标准。
处理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在调查处理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相关贵任人没有找到严肃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这一原则表明:查处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必须从源头查起,从事前事项一一检查,一查到底,若因事前事没有做好,而导致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将加重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
通过上文中优律师的梳理,相信大家已经对“法律对于校园食品安全如何保证?”这个问题有了系统性的认识。知道法律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是绝不姑息的。希望每个人都可以对校园食品安全做好监督,必要时可以到优律师找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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