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条件是:定向增发特定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程序是:公司拟定初步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召开董事会,公告定向增发预案,召开股东大会,将正式申报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公司公告核准文件,审议通过定向增发的具体内容并公告,执行定向增发方案。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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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的规定是:从全民所有制企业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涵盖我国境内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区分所有制性质、不区分开放性程度、不区分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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