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汇编作品著作权的权利范围是注释权、改编权、翻译权、整理权和编辑权。但是汇编者享有的是对汇编作品的整体性权利,该权利不及于被汇编的作品本身。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六条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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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主体是汇编者。行为人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
律师说法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权的特点是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表演他人作品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律师说法 恶意侵害著作权的赔偿标准是一倍至五倍。法律规定,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