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有: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机关不作为、对行政许可行为、行政确认行为、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行为和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等。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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