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职权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校长;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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