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在东莞填写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基本信息(用人单位名称、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码等,劳动者姓名、经常居住地或者户口所在地、身份证号码等);
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合同约定与实际不符的应该变更);
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8小时工作制、周末单休还是双休);
4、劳动合同期限(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5、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
6、劳动报酬(支付形式、支付对象、支付时间、加班工资、试用期工资等);
7、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8、违约金(除服务期或者竞业限制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9、劳动争议解决方式(协商、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10、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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