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子女主张父母婚姻无效满足哪些条件法院才会受理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婚姻家事专业问题建议咨询优律师婚姻律师。
一、子女主张父母婚姻无效满足哪些条件法院才会受理?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哪些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
我国将主张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的主体限定在了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中,一般应根据婚姻无效的具体原因来确定:
(一)因重婚而请求婚姻无效时,请求权人应为重婚关系的当事人、重婚关系当事人的合法配偶、利害关系人或检察机关等;
(二)因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或因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请求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应为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等;
(三)因未达到法定婚龄而请求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应为当事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利害关系人等。
三、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
2、当事人同居期间所有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3、无效婚姻期间所生子女,适用法律中父母与子女的相关规定。
4、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四、主张婚姻无效的起诉书应载明哪些内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子女是父母的近亲属,如果父母是因为重婚或者未到法定婚龄造成婚姻无效的,子女不能作为请求权人,因重婚造成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利害关系人或者重婚关系中的当事人及受害人,未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及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
涉外离婚小孩的抚养权怎么判决
一、涉外离婚小孩的抚养权怎么判决?
离婚小孩的抚养权判决不是固定的,法院需要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涉外婚姻离婚时小孩抚养权纠纷需要交诉讼费吗?
抚养权纠纷需要交诉讼费,诉讼费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三、离婚抚养权纠纷取证注意事项有哪些?
1、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2、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别。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3、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城市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涉外婚姻在我国结婚或者离婚的,都要遵守我国的法律制度,关系到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最好由父母双方协商处理,而且无论法院把抚养权判给了哪一方,另一方还是可以依法探视孩子的,同时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也要给孩子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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