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起诉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平均分割的,但是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适当的补偿。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在财产份额上,可以给予女方适当多分,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分配给女方。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但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分割共同财产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夫妻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个人财产损耗不计原则。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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