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仅有一套住房,虽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但由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名下仅有一套住房,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之规定,即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无房一方可以要求有房一方提供必要住所,如果另一方拒不提供,可以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
同时,如果该套房屋涉及到出租收益或者婚后出售的增值收益等,无房一方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要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有其他住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并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作为一方的婚前个人另一方并不当然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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