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包括以下这些: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资格认定行为。
(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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