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行政处罚的程序有如下几个:
一、一般程序:调查——审核——决定——送达
二、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三、听证程序: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自听证会七日前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公开举行,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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