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对于能否在异地办理离婚的问题,经民政部报请国务院同意,将在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汉市、陕西省西安市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也就是说,绝大多数情况下,离婚不能在异地办理,需要到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
2、诉讼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诉讼离婚一般需要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者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
但若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也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