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河南省人民政府日前发布《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17年10月1日起,河南省一、二、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720元、1570元、1420元。与去年同期相比月最低工资标准增加120元。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上调,综合考虑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其中,郑州市、安阳市等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6元;开封市、淇县等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4.5元;卫辉市、兰考县等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元。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表示,各类用人单位支付给已提供正常劳动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此前2015年公布的一、二、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600元、1450元、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5元、13.5元和12元。此次调整与2015年相比,最低工资标准分别涨了120元,而小时工资标准三个区域也比2015年各提高了1元。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