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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一款、二款,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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