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因此,如果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可以不停止执行,也可以停止执行,具体由作出行政裁决的行政部门决定。
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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