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中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一是,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用益物权。《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到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根据《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能长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比如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承包人耕种了20年后将该土地转包,那么转包的期限不能长于10年。转包合同签订的转包年限长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年限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是,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按照土地的原用途使用土地,不得借流转而改变承包地的原有用途。承包地应当用于种植业等农业生产,不得改变农用土地的用途,将其用于非农业建设。比如不得在承包地上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承包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三百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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