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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一个赠与,但父母双方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那么这句话的意思也就是说,在事实上会推定父母的出资对于子女购房的这样一个出资是推定为赠与。但如果你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是除外。所以对于我们父母来讲,给孩子购买房屋的时候一定要做一个慎重地考虑,要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那么你给孩子购房的这个出资到底是赠给你自己的小孩,还是赠给他们夫妻双方的,那么这个性质是完全不同的。但是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父母是以借贷出资的,也就是说父母出的这一笔钱是父母通过借贷而得来的,那么离婚的时候,它是可以提出属于夫妻的一个共同的债务,要求对方进行一个偿还。那么条文中的这个应当认定是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当具体意思表明。不明的时候,从社会常理推发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的这个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的一个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者是证明的话,尚不足以排除一个赠与的一个推定。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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