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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