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民法典中如何认定票据上的债务人,票据权利的时效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借贷纠纷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民法典中如何认定票据上的债务人
票据债务人是指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及其他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二、票据权利的时效
1.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如果持票人因超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票据法》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款金额相当的利益。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是指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人。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被拒绝付款的,可以行使票据追求权。
民法典中不当得利被转移怎么执行
一、民法典中不当得利被转移怎么执行
不当得利被失利方转移的,如果取得不当得利方不是善意取得的,失利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不当得利受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第九百八十六条【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第九百八十七条【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第九百八十八条【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二、不当得利法院起诉程序
1、撰写民事起诉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立案;
2、案件被受理后,法院会给你一份缴费通知书,按照指示向指定银行缴纳一定比例诉讼费用,再将银行给你的缴费单据拿到法院换票;
3、等待法院通知开庭,一般会给原被告发开庭传票的;
4、按照传票指示的时间、地点出庭参加诉讼;
5、开完庭等待判决结果,如对结果不服,自收到判决结果之日起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当得利人转移不当得利后,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的,由不当得利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如果受让人恶意取得不当得利的,失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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