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益诉讼案件检察院如何办理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公益诉讼案件检察院如何办理
人民检察院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决定。
二、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为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根据我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检察院在遇到涉及公益诉讼的案件时,需要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起诉的决定,公益诉讼的管辖法院通常为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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