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民法典借款合同能否反诉合同无效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借贷纠纷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民法典借款合同能否反诉合同无效
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后,被告可以提起反诉的,所以原告可以反诉借款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一条诉讼请求处分和反诉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二、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后果
1、借款人返还借款针对无效借贷合同而言,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尚未履行,则不得履行。
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已经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返还借款。
2、赔偿损失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将给当事人带来损失,这里的损失,一般指贷款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息损失,如果有其他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其他损失的责任。
如果贷款人已经提供借款,返还借款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借款人应当赔偿损失;
如果贷款人实际未提供借款,但合同无效是借款人过错造成的,则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如果合同是双方过错造成的,则由双方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3、追缴财产如果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对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收缴。
如果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于赌博、贩毒、走私等非法行为的,对借款本息应当收缴。
通过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所以在借款合同诉讼中,被告反驳诉讼请求的,可以提起借款合同无效的反诉。
民法典借款合同约定强制执行有效吗
一、民法典借款合同约定强制执行有效吗
借款合同约定债务人逾期后强制执行的,如果申请了强制执行公证的,就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未公证的,强制执行的约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二、法院不受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情形
1、当事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一并提交公证书和执行证书。
当事人仅提交公证书或执行证书,已经受理的,通知其限期补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齐的,执行实施部门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2、公证书或执行证书没有给付内容的。
3、公证书或执行证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的。
4、公证书未载明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
5、执行证书载明由债务人给付“律师费”、“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等,但未明确其金额或计算方式等内容的,属于给付内容不明确、不具体,对该部分的执行申请不纳入执行范围。
6、债务人以申请执行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为由提出异议的,由执行裁判部门进行审理。
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异议成立并驳回执行申请。
7、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执行;
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纳入执行范围;
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予以执行,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纳入执行范围。
8、载明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给付义务的执行证书。
9、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不同内容的债权文书,其中一份经过公证且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
10、经公证的债权文书有多个债务人,其中部分债务人以其未作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经审理查明属实的,对债权文书中涉及该债务人的部分裁定不予执行。
应当不予执行的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裁定不予执行整个公证债权文书。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证法》规定,强制执行的约定要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的。
所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强制执行,但没有申请办理公证的,强制执行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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