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 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相关业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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