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量刑最新法律规定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量刑最新法律规定
1、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一般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如果存在严重犯罪情节的,则应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直接责任人员包括资助行为的决策人以及实际实施的人员。如果资助属个人行为,行为人即为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对犯本罪的,还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被资助者不再限于境内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相关犯罪的行为,同样可依据《刑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定罪处罚。
二、认定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他人在进行背叛国家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而予以资助。如果不知道他人进行的是犯罪活动,更不知道进行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而予以物质方面的资助的,不构成犯罪。
2.划清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本罪有特定的资助对象,仅限于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因此,如果资助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如资助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不能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但并非不构成犯罪,而是构成上述犯罪的共犯,即帮助犯,应当根据《刑法》总则共同犯罪的规定,作为共犯处理。
3.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本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不是选择性罪名。因此,尽管本罪可具体表现为对背叛国家的资助,对分裂国家的资助,对武装叛乱、暴乱的资助,对颠覆国家政权的资助等,也可能同时或者先后对这几种犯罪都予以资助,但在罪名上都只能定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一个罪,既不能单独定资助背叛国家罪、资助分裂国家罪等,也不能因其同时或者先后资助了数种犯罪,就按数罪实行并罚,而仍应以一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论处。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资助叛国、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犯罪活动的行为,则构成本罪。如果不知境内组织或个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给予资助,不构成本罪。资助的动机可能多种多样,如出于哥们义气等。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相关内容:刑事案件地域管辖规定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的处理阶段比较多,一般一开始是由公安机关来立案侦查,然后由人民检察院来进行审查,最后才是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审理判决。而在涉及到管辖的时候,其中就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等等原则要求,这里面的刑事案件地域管辖规定是怎样的呢?优律师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刑事案件地域管辖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规定的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分工。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划分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这样规定,有利于及时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有利于诉讼参与人就近参加诉讼,并便于群众参加旁听案件。这里所说的犯罪地,既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也包括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
但是,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和从实际出发的精神。
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大或者影响大,或者可能判处缓刑,需要由居住地监督改造的等特殊情况,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有利于震慑犯罪分子,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更便利诉讼时,可以交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其中所说的居住地,是指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常住地。在改革开放、人口大流动的今天,许多人的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是不一致的,因此,不能把居住地仅仅理解为户籍所在地。
优律师就介绍到此。结合《刑事诉讼法》当中第24条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都是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的,当然要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合适的话,那也是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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