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债务人恶意逃债会怎么样?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借贷纠纷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债务人恶意逃债会怎么样?
1、债务人恶意逃债可能会被出借人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
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二、恶意逃债会被限制行为吗?
1、恶意逃债可能会被限制行为。
银行对借款人几乎不会暴力催收,也不敢暴力催收,对于小额逾期,也很少去法院起诉,除了客户人群定位更加优质外,主要原因还是银行贷款一旦出现逾期,借款人会被直接列入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征信黑名单。一旦进入央行黑名单,借款人在中国所有银行的贷款,无论买房买车、还是办理信用卡都要受到限制。一旦被起诉列入法院失信人黑名单,借款人乘坐飞机、高铁,出国以及其他高消费都将受到影响。
2、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公民单位在向他人借款之后,可能会采取诸如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的方式恶意逃债。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当然,债权人在向法院提出撤销请求的时候,需要提交相关证明债务人确实实施了恶意逃债行为的证据。
债权转让也可以追究股东责任吗
一、债权转让也可以追究股东责任吗
债权转让后可不可以追究股东的责任,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股东如实履行了出资责任的,不承担公司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公司债权转让的效力如何
1、公司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
对内效力,是指债权转让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的法律效力。
具体表现为:
1、债权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
2、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押权、利息债权、定金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将随主权利的移转而发生移转,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2、公司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
对外效力,是指合同权利转让对债务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具体表现为:
1、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不构成合同的履行,造成受让人损害的,债务人负损害赔偿。
原债权人接受履行的事实则构成不当得利,受让人和债务人均可请求其返还。
2、债务人负有向受让人即新债权人作出履行的义务。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股东履行了出资的责任,公司转让股权的,不可以追究股东的责任。
如果股东出资不实的,股东要承担公司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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