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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无因管理人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因管理产生的债,一般是由受益人来承担,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管理费。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
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
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二、无因管理之债怎么讨要
1、明确请求范围。
即哪些费用可以请求对方支付,哪些费用不可以请求对方支付。
一般说,管理人若妥善为他人管理事务,并且其管理在客观上又有利于被管理人,管理人可就下列费用提出请求:
(1)请求偿还管理人为被管理人支出的必要或有益的费用。
必要或有益,应按照管理人支出费用时社会上的客观标准和观念来决定,而不是取决于某个人的意志。
(2)请求清偿必要或有益的债务。
(3)请求赔偿因管理而造成的损失。
2、在进行管理活动时应尽心尽责妥善管理。
所谓妥善管理,从客观上来看,管理要有利于被管理人,使被管理人的财产少受、免受损失,或增加其利益,否则,尽管进行了管理活动。
也不能向被管理人请求补偿,如造成被管理人的损失还应当负责赔偿。
妥善管理还包括管理活动不得违背被管理人曾明示过的意思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此意思不得违背法律或社会道德。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因管理是行为人无义务的行为,为了不造成他人的利益不受侵害的法律事实。
无因管理之债由受益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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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无因管理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一、民法典无因管理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所以无因管理的受益人有可能要承担赔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九百七十九条【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
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二、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吗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的给付的法律关系。
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决定。
法定之债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
意定之债主要包括合同之债。
具体而言,侵权行为之债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并造成损失而产生的债;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而产生的债;
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产生的债。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无因管理的情况下,产生管理费用的,管理人可以要求受益人支付。
如果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所以无因管理的受益人有可能要承担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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